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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试点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南市税办发〔2019〕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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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良庆区、南宁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提供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96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南宁市税务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南宁片区试点推行“承诺审批”,减少审批时限,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承诺审批内容

承诺审批是指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对南宁片区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在不能全部提供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填写《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申请向税务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税务机关即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文书。

二、承诺审批范围

承诺审批适用于南宁片区内,不存在失信记录和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纳税人。

三、承诺审批事项

承诺审批范围为四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 :

(一)申请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四、承诺审批资料补正

纳税人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通过电子报送、邮寄寄送、上门报送等方式补正全部申请材料,补正时间以办理材料送达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五、未按期补正资料处理

在60日内纳税人不能补正办理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工作要求

落实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反映。

附件: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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