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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上级税务机关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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