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情况说明
为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方式,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法,公平税负,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深化,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准,2014年11月5日,原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该公告对《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作出修改。
2018年12月28日,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原《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已被新的规定所替代,特此公告全文失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发布的内容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19号)要求的相应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