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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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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自2018930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766号;邮编:130000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南湖大路办公区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号;邮政编码:130022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电话:85615598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话:86761611  81897110

二、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分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三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驻一汽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三、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四、自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纳税人在全市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窗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已统一整合,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jl-n-tax.gov.cn),通过“办税平台”模块进入网上税务局,可实现涉税业务“一网通办”。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平台使用的UKEY、金税盘、税控盘等办税介质(及密码)均可继续使用。

五、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在其新机构挂牌前照常运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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