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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权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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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强出口企业征退税衔接,按省局批复意见,现就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权限公告如下:

一、下放时间安排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权按照属地原则下放至各县(市)、区税务局。

二、业务办理范围

外贸企业应自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权下放之日起向承接管理权限的县(市)、区税务局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变更及撤回;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证明类业务;

(四)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申请;

(五)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权限下放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业务,按规定由原管理机关办结。

三、业务受理截止时间

长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涉税业务截至公告公布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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