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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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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规定,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为工程项目收入的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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