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掌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333元;实行按月发放的,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今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如有新公布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