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有效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2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12
【字体: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员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