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务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合肥市市区存量房(非住宅)计税价格全面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