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范围
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是为了切实减少纳税人、缴费人事前准备资料次数,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因涉税资料不齐全需“多次跑”的问题。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自主选择“承诺容缺,先税后事”的方式实现涉税事项一次性顺利受理。
《公告》所指的“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主要面向海口市辖区内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办理身份信息报告等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推行。
我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下发的《纳税人办税指南》相关规定制定了《容缺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主要涉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保及非税收入申报、税务注销7大类203小类业务事项。
(二)明确纳税人补充资料要求
容缺办理涉税事项并非免于报送资料。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的涉税事项时,主要涉税资料齐全,不影响系统录入的次要资料欠缺时才可以选择容缺办理。
当场未能提供的资料需在规定时限内补正。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容缺服务,我局按办理时限和业务风险程度将业务事项划分为即时办结事项和限时办结事项,实行不同的容缺标准。即时办结事项当场即可办结,纳税人对当场未能提供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完整保存;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验证后,可先在涉税表单上签字确认办理,事后需补交加盖公章的涉税表单。限时办结事项需推送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审核,纳税人需当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在顺利受理业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补充报送资料。
纳税人需保证表证单书填报内容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一致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
(三)明确纳税人失信惩戒措施
为规范“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流程,避免影响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我局将对未按承诺补充资料的纳税人予以失信惩戒。一是将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撤销受理,恢复至受理前状态。二是将失信纳税人计入失信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得再次享受容缺服务。三是税务机关在评定失信纳税人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时,按“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予以扣分(一次3分)。
(四)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本公告规定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