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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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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20430日起,第三条调整为: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我局决定从2019年11月1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涉税事项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诺制”容缺办理适用于海口市范围内,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办理部分个人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当年存在逾期补正记录的纳税人,不得进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二、“承诺制”容缺办理事项按照办理时限分为即时办结业务和限时办结业务,实行分类容缺(详见《容缺事项清单(试行)》)。

纳税人办理清单内的即时办结事项时,只要涉税表单齐全即可办理业务,其余资料需留存备查。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验证后,可由申请人对涉税表单进行签字按手印确认,事后补盖公章。

纳税人办理清单内的限时办结事项时,只要主要资料齐全,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即可办理业务。对不影响受理环节录入内容准确性、完整性的次要资料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即可。

三、纳税人可采取上门报送、电子邮件或邮寄寄送方式补正资料。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我局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时,按“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予以扣分(一次3分)。

四、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调整清单,在“海口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容缺事项清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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