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备案,,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长乐区、闽侯县(含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清市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