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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榕税公告〔201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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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全市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其转让收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

(一)转让普通住宅:1%

(二)转让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1.5%

(三)拍卖房屋:3%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围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填报《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榕地税发〔2006〕173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函》(榕地税函〔2006〕54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征的通知》(榕地税发〔2006〕208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征的函》(榕地税函〔2006〕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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