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工作部署,本市范围内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新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晋城市国家税务局、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