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平税收负担,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承租的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分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本公告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市地税便函〔2012〕1号)、《晋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地税发〔2016〕87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