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西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挂牌后,其下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