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已经组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决定修订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
二、主要内容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文件规定,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业务等业务时,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为五角星,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
三、实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县(市、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前,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仍按照原公告文件的规定执行;合并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本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