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印章于2018年7月5日启用,原“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封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