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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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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2015.11.25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5—5861715。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5—5861715。

 

 

 

 

附件: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审批部门”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审批部门”列“市税务局

 

 

 

 

附件“备注”列“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备注”列“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

2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9.12.25

长地税函[2009]139号

附表二标题:长治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修改后的附表二标题:长治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文件备注:1、代开货运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规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改后的备注:1、代开货运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4号的规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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