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同时,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为落实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发布了2019年第4号公告,对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两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时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1.自然人A出租住房一套,月租金5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000元,缴纳房产税100元,无法提供修缮费用支出的凭证,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10%=25元。
例2.自然人B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B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无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缴纳房产税60元。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3000×5%=1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10%=15元。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例3.自然人C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60000元。没有发生修缮费用,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60000÷12=5000元,每月缴纳房产税1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1-20%)=39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920×10%×12=4704元。
例4.自然人D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60000元。假设发生修缮费用1000元,未提供合法、准确凭证,缴纳房产税1200元,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60000÷12=5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10%×12=300元。
三、《公告》实施日期
《公告》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