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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办发〔2014〕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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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合理调节供需关系,控制总量,消化存量,促进全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各市、县(区)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对购房人的房屋套数进行查询。

二、合理控制土地放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开展全面清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时序。对房屋施工面积过大和商品房存量(待销售面积)去化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区),当年度不再供应新的开发建设用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受理其房地产开发用地挂牌出让。

三、有序调整建设规模。各市、县(区)要摸清房地产存量底数,并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衡量商品房销售速度和人口数量增长规模,实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商品房开发数量,避免出现商品房供应阶段性过剩。

四、鼓励引导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通过降低销售价格、减免相关费用等措施,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或者办公用房,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五、拓宽实物安置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经与居民协商,可由市、县(区)政府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统一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的商品房,可由地方政府采购,用于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市、县(区)政府可以购买一批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住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六、金融支持住房消费。金融机构要优先确保住房消费贷款的资源配置,积极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需求,合理支持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信贷需求。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可以达到购房总价的75%,并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

七、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各市、县(区)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标准统一调整为144平方米及以下。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1平方米至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及以上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其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支持普通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金融机构继续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信贷需求。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落实,明确各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贷款中,用于保障房建设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不得低于70%。

九、优化环境规范市场。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预售、挪用或抽逃预售资金、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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