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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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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11日起废止。参见:《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由省及省以下(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其确认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并报送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共同确认,并联合公布。

二、对已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购领。

三、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度证明材料;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在当期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捐赠者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捐赠票据原件上加注“已申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字样,并将捐赠票据原件退还捐赠者。

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在当期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等相关材料。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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