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秦皇岛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省局通知,按照全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保证纳税人正常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业务,避免浪费,税务机关库存的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延续使用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秦皇岛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秦皇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三、秦皇岛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秦皇岛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四、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