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廊坊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廊坊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廊坊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廊坊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廊坊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