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形下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确定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山西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一)能源矿产中的煤20%;
(二)除煤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10%。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的具体资源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