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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关于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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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税务机构改革期间税收征管业务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确须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仍向纳税人发放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加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加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启用后,纳税人已取得的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税务机关不组织集中换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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