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沧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沧州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按照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规定,河北省税务局监制发票已启用新的发票票种名称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挂牌后新印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消发票联中间位置可用防伪灯具照射显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四、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向实施“一照一码”以外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仍延续发放原加印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延续发放期限不超过2018年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