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制定株洲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9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对采用本公告比例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及相关征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