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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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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将全市经营所得(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布如下:

一、相关行业核定征收率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二)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三)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律为1.2%。

(四)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建账建制的纳税人应当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的核定征收率适用于2018年四季度及以后的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五、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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