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衡水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衡水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将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并加印河北省税务局字样。为避免浪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延续使用至2018年年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