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过渡期各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衔接,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就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委托代征。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县区级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执行;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调整或重新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
(三)办税统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税务局对办税服务资源和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有效整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 “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四)资料报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五)限时审批。新税务机构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六)法律救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表证单书。总局按照省、市、县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的时间节点安排,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分步分级更换,过渡期内正文中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有20个表证单书合法有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等渠道告知纳税人。
延续原加印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期限。库存税务登记证件延续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018年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