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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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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区)税务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邢台各县、市、区内的,不得低于20%。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二Ο一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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