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邢台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