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案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8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6号)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局要求,在充分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为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在河北雄安新区范围内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从低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施行时间与省局6号公告规定一致,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