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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8〕87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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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文的规定,本文第四点“货物运输单据贴花次数频繁……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县、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航空、铁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货物运输合同和以单据代合同的贴花问题规定如下:

一、货物运输合同,以单据代合同的种类:

(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有货物托运单、货物运单;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形式较多有书面合同,月度用车计划、货物运单;

(三)水路货运输合同有书面合同、货物运单、月度托运计划、提货单;

(四)公路运输合同有书面合同、协议、货物运单、托运单。

二、各类物运输合同、以单据代合同的贴花:

对货物运输合同、以单据代合同的贴花可分别贴在书面合同、月度托运计划、货物运单、提货单上;为便于管理和查核,也可统一贴在货物运单或货票上。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金额,可按运输收扣除不征营业税的建港费、保险费等规费收入计算。

四、物运输合同的汇总缴纳和入库存时间:

货物运输单据贴花次数频繁,经批准采用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企业,应按规定将应税凭证单独装订成册。为照顾行业特殊情况,其应税凭证可按企业原办法装订。汇总交纳的应税计税金额,可按企业的运输收总额减除每份合同(单据)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运输收入(即运输费收在二百元以下)后的金额计税。

运输企业本年十月、十一月汇总计交的税款最迟要在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入库。以后月度要在月终后十天内入库。逾期入库的,应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对货物运输合同(单据)和国营民航、铁路、港务、公路运输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合同(单据) ,由经管税务机关委托运输企业代征托运方的印花税,并加盖“广州市税务局货物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完税戳记”代替贴花。承运方代征上述两种合同(单据)印花税后应在运费收据中注上“代征印花税”的字样及金额,作为托运方交印花税的入帐依据。

保险公司应纳的印花税,由保险公司汇总缴纳。


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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