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技术市管理办公室(89)粤税一字第03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源泉控制,我市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应按《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到广州市科委指定(不含市属县)的技术交易登记点登记。并在合同上贴足印花。请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 〔1989〕粤税三字第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科委):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承包合同。其具体的内容、范围,按“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见省科委、工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粤科字〔1987〕99号通知)规定的“广东省技术开发合同书”填写说明办理。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各类技术合同应按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其中非技术性部分中有代钩原材料、设备和辅助人工金额的,在计税时可予以扣除。
三、关于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源泉控制,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应按规定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登记认定,并按规定在合同正本贴足印花。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人贴花。代售单位可按代售印花税票的金额提取5%的手续费。各地税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建立监督纳税、代售印花税票等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89)国税地字第034号附件: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1989〕国税地字第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各地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研究项目;(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三)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验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人员实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各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技术费用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定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困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