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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税三〔1989〕2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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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这部分资金是保证国家物资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特种储备资金,由经管税务部门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后,对其资金几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 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对其各类合同、产权转 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三、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等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四、凡修 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其增加金额部分补贴花。对已履行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的金额与合同的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五、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六、税人把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副本应另贴花。

七、行同业拆借应包括: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之间,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拆借。

八、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数额;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九、对各作各价的来料加工合同,应就企业的加工费收入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十、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本贴花五元。

十一、跨地区经营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就在其营业所在地缴纳印花税;报账单位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由其上级核算单位统一贴花。其他帐簿在所在地按规定贴花。


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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