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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征花税的通知》


税三〔1989〕37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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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执行。对该文第三、四点规定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征收印花税,并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底前由应税单位汇总交纳或贴花完税。逾期交纳或贴花的,应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如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    (89)国税地字第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帐簿,在1990 年12月3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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