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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铁路部属下单位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9〕58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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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075号、076号及(89)国税地便字010号文件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单位有关缴纳印花税问题通知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税经济合同(包括:产权转移书据,下同)征收印花税,从一九八九年行,上述经济合同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于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薄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薄,按其他帐薄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记载资金的帐薄和其他帐薄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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