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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8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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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花县、番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117号《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希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花县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仍按市局税一[1990]678号文规定给予三年(1990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底止)免征的照顾。

二、对珠江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31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河北省、自治区税务局,广州、厦门市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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