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县、番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117号《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希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花县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仍按市局税一[1990]678号文规定给予三年(1990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底止)免征的照顾。
二、对珠江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31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河北省、自治区税务局,广州、厦门市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