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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4〕1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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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要在今年四月底前进行调整清算,并补贴印花。

附件:国税发〔1994〕25号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     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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