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的模式和流程,现就明确南宁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以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并经批准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行为, 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
税务机关须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及相关审批材料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租用土地、其他非法用地除外)。
二、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