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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免征英国总领事馆印花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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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函(粤外领函〔1997〕56号)反映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要求免除办公馆舍印花税的意见。经查核有关外交文件规定,我国应对英国总领事馆及其他租用商用办公楼作为办公馆舍的外国驻穗领事机构免征印花税。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22日

穗地税发〔1997〕119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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