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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启用宁夏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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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4月13日第17期)精神,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宁夏高速公路启用“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票样详见附件1)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原财政票据“宁夏公路通行费票”(票样详见附件2)停止使用。

新启用的“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票面印有税务防伪标识、企业名称、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套印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告。

附件:

1.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票样

2.宁夏公路通行费票票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 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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