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4月13日第17期)精神,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宁夏高速公路启用“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票样详见附件1)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原财政票据“宁夏公路通行费票”(票样详见附件2)停止使用。
新启用的“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票面印有税务防伪标识、企业名称、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套印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告。
附件:
1.宁夏通用机打发票票样
2.宁夏公路通行费票票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 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