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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国税发〔2009〕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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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凭合同或协议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关于下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际便函〔2009〕10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保证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并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了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职责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所管辖企业及辖区内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税源管理、申报征收、跟踪管理、法律责任工作。

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登记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宣传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能够自己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由税源管理岗人员帮助和指导其履行相关的登记及申报征收工作,保证其准确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不能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的,非居民企业应出具相关的委托书给代理人、发包方、支付人,由代理人(发包方)在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支付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登记、申报征收、代扣代缴手续。

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支付人报送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岗人员(或指定专人)受理、归档,按户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对于指定代扣代缴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岗人员应及时制作《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并送达指定扣缴义务人,通知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扣缴义务人登记”模块的相关操作,并负责登记相应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

六、《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开具

各主管税务机关遇到《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需要开具《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国际处报告,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并开具《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提供纳税服务,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上报市局(国际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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