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精神,平稳有序做好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申报缴纳;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
由各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于审批时核定,并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征占用土地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
缴费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到政务大厅办税服务窗口辅导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
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缴费人,应当按季度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缴费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确定的缴纳时间,按年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
缴费人应当按照县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确定的时限,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省外缴费人
应当在省内选择一个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后缴费;如无法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过支票、电汇等方式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缴费。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四、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对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交易金额确认后,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名称、缴纳金额、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益市(县)、入库级次和比例、缴费通知单编号等事项。
缴费人购买本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缴费人购买异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人防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核定后,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缴费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到政务大厅办税服务窗口辅导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人防、行政审批部门和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缴费人应当持加盖审批章或者公章后的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事宜。税务机关应当将缴费人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及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七、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征收费款暂使用税收票证,待条件成熟后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八、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九、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入库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审核退库。涉及项目变更或取消、排污权变更或取消等原因造成原审批确认的已缴费款需要退库的,由原审批确认部门批准后,到原入库税务机关办理退库。
十、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人防、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征收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税务部门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包括分地区、级次、行业、重点项目等反映收入实现情况和收入增减原因、变动趋势等。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