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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新政发〔2010〕1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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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23〕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下,旅游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日益增强,对旅游的投入不断增加,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产品日益丰富,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综合产业体系。当前,我区旅游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关于把新疆建设成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的战略目标,将旅游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积极发展旅游业。

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自治区国民经济中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我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局要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使我区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

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A级旅游景区景点、宾馆、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范围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新疆石河子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


石河子市巴音山庄

新疆

2Acom

2003

石河子市屯垦第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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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2003

石河子市高新农业技术示范园区

新疆

2A

2002

石河子市周恩来总理纪念碑馆

新疆

2A

2002

石河子市北湖旅游风景区

新疆

2A

200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垦博物馆

新疆兵团

4A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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