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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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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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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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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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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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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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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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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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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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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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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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地税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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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完成各项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当前的税收工作重点、难点,市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若干措施。
一、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税收征管
……
十二、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财税[2010]121号文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新规定。结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期,组织全面审核纳税人房产原值的申报情况,查实房产原值,对不按规定计算并申报原值的,应限期纳税人进行调整。因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的,可参照《汕头市中心城区房产原值核定最低价格表》(详见附表,中心城区外的区(县)局参照执行)进行核定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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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修改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完成各项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当前的税收工作重点、难点,市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管理措施。
对不按规定记载并申报房产原值的,应按征管法规定限期要求纳税人进行改正。因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的,可参照《汕头市中心城区房产原值核定最低价格表》(详见附表)核定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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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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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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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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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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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将《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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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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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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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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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标题: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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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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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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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表格中,处罚主体“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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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标题: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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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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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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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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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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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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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说明第3点对个人门前开票,属建筑安装的,比照执行;属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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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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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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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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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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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国税公﹝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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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务登记办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1年4月1日起,在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可按属地原则到中心城区内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属下的各办税服务厅或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联合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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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务登记办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决定于2011年4月1日起,在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可按属地原则到中心城区内税务机关属下的各办税服务厅或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联合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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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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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扩大至全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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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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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国税公﹝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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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务登记办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范围扩大至全市,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可按属地原则到全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属下的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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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务登记办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范围扩大至全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可按属地原则到全市税务机关属下的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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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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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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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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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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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和清理。现将第一批取消的《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等4个涉税文书报表(附件: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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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和清理。现将第一批取消的《防伪税控机企业发票用量审核表》等4个涉税文书报表(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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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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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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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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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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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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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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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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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汕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2018年度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开发项目性质和所在地,区分适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金平区、龙湖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4%。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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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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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清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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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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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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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启用联合清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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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决定启用联合清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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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流程: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申请。受理方税务机关启动清税流程,经内部流转将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清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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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流程: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申请。受理方税务机关启动清税流程,经内部流转传递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清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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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目录所列文件在区、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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