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内容修订。说明第3点修改为“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第5号公告)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全市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新的《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