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汕地税发〔2007〕45号)第五条有关征收期限的规定和《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地税发〔2009〕33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