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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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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汕地税发〔2007〕45号)第五条有关征收期限的规定和《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地税发〔2009〕33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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