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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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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去库存,释放供给活力,更好的与市场导向相协调,促进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措施》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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