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去库存,释放供给活力,更好的与市场导向相协调,促进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措施》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日